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
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8月18日以粤工商标字〔2010〕46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一)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二)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