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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
1、     指导文件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5号令)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2、     软件产品登记的意义
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文第五条)
⑵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⑷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国发[2000]18号文第三十二条)
⑸有助于软件企业认定,可为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提供佐证。
3、软件产品登记标准
3.1 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企业注册地址在我省(深圳除外),且软件产品是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可以进行登记。
3.2 认定程序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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