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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关于申报2010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企[201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按照减量化、低排放、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0年研发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材代木、高效节能、循环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项目。
具体包括:
(一)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二)符合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要求的包装新材料和应用项目;
(三)符合减排要求的包装工艺和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创新项目;
(四)具有高效率、多功能、智能化、高精度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符合财企[2008]154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得再次申报。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f.org.cn)下载。
(四)申报项目材料一式7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1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3个。
(六)资金申请报告寄送至财政部企业司企业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申报项目材料直接寄送中国包装联合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层邮编:100020)。
(七)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531日。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质量。同时,应加强对已安排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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