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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01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
根据2010年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和有关要求,为抓紧做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安排切块地方资金120亿元,其中用于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30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文明确各地切块额度。请各地在本地区切块额度内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工作程序
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9]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按照资金渠道不变、管理办法和程序不变,加强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组织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仍采用补助方式下达。
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九行业项目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工业中小企业项目按照一上一下的程序开展工作。工业中小企业项目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厅(局)负责组织申报。
三、年度工作重点
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要围绕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关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淘汰落后、两化融合、军民结合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为加强对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两部门研究确定了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投资年度工作重点(附件一),请各地严格按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工业中小企业项目支持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到工业其他行业和地方特色产业、传统手工业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审批文件时必须同时加盖公章,上报材料需附《管理办法》和《须知》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两部门各报一式三份。同时,需报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附件二)和《投资计划汇总表》电子版(填报软件将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各地方)。各地发展改革委通过纵向网将工业八行业及工业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各地网络信息安全中心邮件系统将就行业和工业中小企业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一次申投为主,可补报一次的原则组织项目。
九行业技术改造于620日前上报项目申请;730日前报据下达投资计划后本地区切块资金剩余额度情况,可再补报一次项目申请。
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于630日前上报投资计划申请;815日前根据下达投资计划后本地区切块资金剩余额度情况,可补报一次投资计划申请。
各地上报项目时,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切块额度或剩余额度的120%。各地补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后仍有剩余切块资金额度,两部门将统筹安排。
(三)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按照《招标投资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投标。其中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资金是用中央投资的建设内容标准投标内容。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有关的通知》(发改[2010]316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中央投资项目责任制、严格把握中央投资项目安排方向,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完善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做好协调项目建设实施,同时按要求统一上报项目信息。
请各地按此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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